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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婚姻与投资,貌似风马牛不相及,但以实物期权理论的视角看,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人有“单身”和“在婚”两种婚姻状态,二者又可因“结婚”和“离婚”的婚姻决策而相互转化。
 
婚姻决策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递延型和(部分的)不可逆转性,故从“实物期权”的视角看,除非对结婚收益期望很高,人们不愿“脱单”;或者,除非对婚姻生活实在忍无可忍,人们不愿“分手”。
 
作者按:本期推文是2011年的一篇旧文,重录于此,以飨读者。为适应手机阅读,段落编排稍作修改。
 
婚姻乃人生大事,不可不谨慎为之;而为谨慎从事,又须知婚姻为何物。然则,何以理解婚姻之表象及本质?
 
此等论题,必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可期有统一的观点。经济学家迪克西特与鲁宾菲尔德著有《不确定性下的投资》一书,阐发“实物期权”理论,详论不确定性下的投资原则。
 
婚姻与投资相差甚远,自不可相提并论。然而,若以实物期权理论的视角来看,两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妙。
 
为理解实物期权,不妨考虑任何一种存在收益不确定性的投资行为。
 
依惯常的“净现值”分析法,倘若某项潜在投资的预期净现值为正,即可取之如珠玉;倘若持有某项投资的预期净收益为负,则需去之若粪土。就多数情形而言,人们自可将净现值法奉为投资决策之圭臬。
 
但由实物期权理论,倘若投资决策兼具“不可逆转性”和“可递延性”两个特性,净现值法就开始失效,因为此时投资行为具有了等待价值。
 
所谓“不可逆转性”,是指投资决策一旦做出,覆水难收,或者说,若要逆转投资决策,需支付额外成本,而此等成本越高,投资决策的不可逆转性也就越强。
 
所谓“可递延性”,是指投资决策并非“机不可失,失不再来”,而是可以现在出手,亦可将来出手的。
 
给定投资兼具“不可逆转性”和“可递延性”,实物期权理论可得如下两个推论:
 
其一,即便某项潜在项目的预期净收益为正,立即投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由于收益是不确定的,而投资一旦做出就难以收回,等等看或许可以避免陷入一些收益率很低的状态。所以,只有当预期收益率足够高或高于某个阈值时,比之于稍许等待一下,立即购买才是划算的。
 
其二,即便继续维持项目的预期净现值为负,立即放弃也不一定是最好的。由于收益是不确定的,而一旦放弃就不能无成本重新开工,等等看或许可以碰到峰回路转的机会。所以,只有当预期收益率足够低或低于某个阈值时,比之于稍许等待一下,立即放弃才是划算的。
 
基于上述阐释而不难发现,我们完全可以借用“实物期权”理论来考察婚姻问题。
 
婚姻关系有“单身”和“在婚”两种法定状态。从法律角度看,两种婚姻状态必是相互排斥的。任何人不可能既“单身的,又“在婚”。然而,借由“结婚”和“离婚”两种婚姻决策,上述两种婚姻状态却可以相互转化。“单身”者,可以通过“结婚”而转入“在婚”状态;而“在婚”者,亦可以通过“离婚”而恢复单身状态。
 
婚姻决策的“实物期权”性质体现于如下三点:
 
第一,不管是单身者,还是在婚者,他们从婚姻关系中所得收益都具有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的源泉,可以是心理的,可以是生理的,也可以是物质的。
 
第二,婚姻决策是可以递延的。至少就意愿而言,单身者可以选择立即结婚,也可以选择继续维持单身状态;而在婚者可以选择立即离婚,也可以选择继续维持在婚状态。单身者选择结婚就相当于实施了其“结婚期权”,但同时又获得了“离婚期权”;在婚者选择离婚就相当于实施了其“离婚期权”,但同时又获得了“结婚期权”。
 
第三,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婚姻决策至少具有部分的不可逆转性。给定一夫一妻制,跟某人结婚,就必然放弃与他人结婚的机会;换言之,要与他人结婚,则必须先与当前配偶离婚,而离婚是有成本的。
 
按照实物期权理论的逻辑,就单身者而言,即便与某人结婚所得收益高于单身收益,立即结婚也并非最优选择,等等看或许可以碰到更加心仪的婚配对象。然而,给定立即结婚的收益高于单身收益,等待也是有成本的。是故,即便当前婚配对象并非完美,等待也难觅“白马王子”或“白雪公主”,实施结婚期权将可能是单身者的最优选择。
 
同理,就在婚者而言,即便对当前婚姻不再满意,立即离婚也并非最优的选择,等等看或许能云开日出,柳暗花明。然而,给定维持当前婚姻的收益低于单身收益,凑合也是有成本的。是故,倘若在婚者对当前婚姻实在忍无可忍,离婚方为最佳选择。
 
由是观之,婚姻关系乃是“结婚期权”和“离婚期权”嵌套而成的动态关系。
 
永远单身者,即是从未实施结婚期权者;从一而终者,即是实施结婚期权而从未实施离婚期权者;再婚者,即是先实施结婚期权,又实施离婚期权,而又实施结婚期权者。如此等等。
 
以此嵌套关系而不难发现,倘若离婚之净收益不低,则结婚就不必太过谨慎。反言之,倘若离婚之收益极低,则结婚就必须慎之又慎。
 
不难理解,离婚成本越低,离婚之净收益越高;而再婚收益越高,离婚之净收益也越高。
 
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为何?乃是因为:计划经济下,男人改行难;封建社会中,女人改嫁难。此处单说女人改嫁。
 
讲到此处,不禁想起京剧《马前泼水》的“逼休”片段,即便凶悍如崔氏,若无朱买臣一封休书,要另攀高枝也无从谈起。
 
再者,世人皆言潘金莲淫荡,伙同奸夫西门庆毒死武大郎。鄙人无意为潘金莲翻案,但换个角度想,倘若潘金莲能与武大郎轻松解除婚约,情形结局又会如何?
 
话分两头说,儒家伦理崇尚三从四德,而女人受颇多精神束缚。为贞洁从一而终,乃是儒家传统下的烈女梦想。
 
由此,即便“嫁了个夫婿是乌龟”,却也忍辱负重;即便遭受惨烈“家暴”,却也无可奈何;即便活而守寡,却也矢志不渝。
 
或有人问,既然古时离婚如此之难,为何女人却结婚甚早,与事实相悖,理论岂不谬哉!这看似矛盾,实则不然。为何?乃是因为以前的婚姻,多为包办,女人并无选择之权利。
 
为强化佐证,再从反面论述。当今之时,道德开化,移风易俗;离婚改嫁,不再是 “有辱家门”的事情,而娶离婚之女,也不复有“家门不幸”的大患。不难推理,此等变化必然提高实施离婚期权的收益,离婚也就随之而司空见惯了。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此乃人之常伦。但现在,若环顾四周,便可见剩男剩女无数,女有“三高”人群,而男有“钻石王老五”。按理说,此等人中龙凤,作为婚姻市场的“香饽饽”,该早被哄抢一光才对,却为何变成剩男剩女则个?
 
就此现象,自然有多种解释。譬如说,此乃婚恋观念变化使然,以前是先婚而后性,而现在人心不古,可有性而无婚。
 
本文并不否认此等解释,但试图从期权理论提供一孔之见。
 
所谓期权,乃是一种选择权;而不确定性的程度越高,则选择或等待的价值也越高。
 
不难发现,“钻石”们、“三高”们往往都有很广的交际面,因而随时可能会碰到更为合意的婚配对象;换言之,他们实施结婚期权的阈值就非常高,自然不会轻易结束自己的单身生涯。
 
同理,交际范围拓展亦可视为当今离婚率上升的促生因素。如前述分析,在婚者手握离婚期权,而是否真的实施此种期权,需视当前婚姻收益与离婚收益的相对大小而定。可以断定,交际面越广,在婚者越有可能遇到更为心仪的婚配对象;倘若真的遇到相见恨晚的知音,抛家舍子或许就在所难免。
 
最近,国家颁布《婚姻法》修正案并实施细则若干,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录制专门节目,其中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皆各抒己见,争辩甚是激烈。
 
争辩焦点之一,乃是新法主张婚前财产公证,若非另有约定,夫妻一方凡婚前公证之私有财产,并不随缔结婚约而化为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
 
支持新法者有之,认为新法与国际接轨,秉承公平原则,鼓励有劳而获,可防止“谋利婚姻”大行其道,有助于婚姻回归感情本位。
 
反对新法者亦有之,认为新法貌似公平,实则不然。为何:家庭分工,男女有别;男主外,赚钱谋利,积累技能,广结人脉,是故身价与日俱增;女主内,柴米油盐,含辛茹苦,年长色衰,是故身价与日俱降。倘若有朝一日,男人变心,“小三”篡位,落得个人才两空,怎一个惨字了得!夫妻财产共有,于理则鼓励家庭有效分工,与情则补偿女方青春,其何错之有?
 
就此新法与上述争辩,如何评价?显而易见,婚前财产公证避免了“见面分一半”的可能,必然降低了离婚成本。是故,由婚姻之实物期权理论可知,新法推行,必然推高离婚率。
 
但也正因如此,新法推行也有助于消灭“钻石”王老五和“三高”人群,会使其更快进入婚姻殿堂。新法推行,只是增加婚前财产公证之权利,并不禁止夫妻共享婚前财产之选择。
 
是故,若夫妻约定共享婚前财产,则更显其感情之珍贵。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想共享婚前财产者,自可寻愿意共享婚前财产者;财产共享,可促家庭分工,合情合理。
 
不想共享婚前财产者,自可寻不愿共享婚前财产者;夫妻虽亲,却财产分明,亦不失为先小人而后君子的完全之计。
 
倘若一方想共享婚前财产而另一方却坚决不从者,则道不同不相为谋,及早散手为善策。
 
《五分钟经济学》,是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寇宗来教授推出的经济学系列作品,旨在用通俗的语言、丰富的案例,阐释经济学的思维逻辑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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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宗来

寇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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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互联网、公司金融等方面研究。 “经济学家不能光做严肃的学术研究,还要普及好的经济学。” 《五分钟经济学》系列作品,旨在用通俗的语言、丰富的案例,阐释经济学思维逻辑和分析方法。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来谈经济(ID:FIN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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