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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考虑到药品回扣的可能性,药品加成管制不会降低药价。实际上,如果回扣会部分地转化药品采购者的暗扣,而采购者又特别“损公肥私”,则与无管制情况相比,加成管制不但降低医院利润,还会提高药品最终零售价,损害患者利益。
 
今天的文章,取自于最近的一篇学术论文。该论文较长,详细分析了药品价格的加成规制和分类规制的综合影响。
 
本文只是摘取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旨在说明药品回扣是如何让药品价格加成管制失效的;或者说,若不考虑药品回扣,以为引入药品价格管制就可降低药价,只能是“看上去很美”的一厢情愿。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篇文章尽管用的数学很简单,但对非专业人士而言,分析过程稍微有一点点烧脑。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医疗体系改革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国家减少了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拨款,同时也允许医院可以在药品采购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形成药品的最终零售价。
 
具体执行过程中,这个加成比例大概在7%到15%不等。近年来,国家则是采取了零加成政策。
 
简言之,如果药品采购价为c,加成比例为m,则药品价格的加成管制意味着,药品最终零售价p不得高于c*(1+m)。
 
医疗体系具有典型的上下游特性,上游是药厂,下游是医院。
 
通常情况下,药品生产是竞争性的,对普药尤其如此;而医院则凭借其专业技能而具有相当的垄断性。
 
如此,这个上下游体系就具有“共同代理人”(common agency)的性质,即每个药厂都是一个“委托人”,向医院提供药品销售合约,而医院作为“共同代理人”,则要看哪个药厂提供的合约能够带来更大收益,就从哪个药厂采购药品。
 
问题的核心是,药厂可以什么样的销售合约?而不同合约又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为了方便展示,假设上游药品厂商是同质的,生产同质药品,生产成本都为b,而患者对药品的需求曲线是q=1-p。
 
我们先考虑“天真的”(naive)的线性合约,即每个药厂只是告诉医院可以什么中间价采购药品。不妨将药厂提供中间价记为c。
 
首先考察没有任何药品管制的分析基准。
 
此时,如果医院以价格c从某个药厂采购,则其最终的利润为π=(p-c)(1-p)。医院选择零售价格p最大化它的利润。作为结果,医院选择的最优价格为p=(1+c)/2,所得利润为π=(1-c)2/4。
 
很显然,给定c<1,利润π*是c的严格减函数,故医院肯定从中间价最低的药厂购买。
 
进一步,每个药品都会做亏本买卖,即不会提供低于成本的中间价。最终结果是,每个药厂都提供成本价c=b,而与之对应,医院最终制定的药品零售价为垄断价格p*=(1+b)/2,而医院所获利润为π*=(1-b)2/4。
 
下面引入加成规制,即如果医院以中间价c采购,则其制定的最终零售价p必须满足约束p<=(1+m) c,其中m是加成比例。
 
这时候,医院的目标是在这个约束下最大化自己的利润。用数学表达就是:
 
max π=(p-c)(1-p)
 
s.t. p<=(1+m) c
 
求解这个约束最优化,最简单直观的办法是,先不考虑这个约束,求出医院的最优定价,然后再验证,看这个约束是否被违反。如果没有被违反,则证明这个约束是“松”的,即的确可以忽略;但如果这个约束被违反了,则这个约束就是“紧”的,即等号成立。
 
根据前面的分析,不考虑加成约束,医院定价为p=(1+c)/2。所以,如果(1+c)/2<(1+m)c,即c>1/(1+2m),则加成约束是“松”的,完全不起作用。这很容易理解,如果m很大,则1/(1+2m)就很小,这相当于医院可以自由定价。
 
但如果(1+c)/2>=(1+m) c,则这个约束就是“紧”的,即必须有p=(1+m) c。将此等式带入到医院的利润函数,可知这时候医院利润变为π=mc(1-(1+m)c)。
 
随着c的变化,这是一个开口向下的抛物线,对称轴为1/2(1+m)。即在采购价格比较高时,即c>1/2(1+m)时,医院利润和无管制情形一样,随着c的增加而下降;但在采购价格c比较小时,即c<1/2(1+m)时,医院利润反而会随着采购价格c的增加而增加!
 
按道理,在正常的交易中,给定交易可以达成,卖家希望交易价格越高越好,而买家希望交易价格越低越好,而现在,当采购价格比较低时,医院作为买家反而希望采购价格提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常情况?原因就是在加成管制。一旦采购价格太低,医院可以制定的最终零售价也会太低。
 
继续看此时上游药厂会如何定价?
 
可以直接给出结果。每个上游药厂制定的中间价都是相同的。
 
如果它们的成本比较低,即b<1/2(1+m),它们都会制定c=1/2(1+m),因为这个价格可以给医院带来的利润最大。
 
具体地,这时候医院利润为m/4(1+m),但医院所设定的药品零售价则是一个常数,等于(1+m)c=1/2。如果上游药厂的成本比较高,即b>1/2(1+m),则他们制定成本价,而相应地,药品零售价为(1+m)b。根据加成约束“紧”的条件,这小于无管制情形的最优垄断价格,即(1+m)b<(1+b)/2。
 
抛开前面的技术细节,总结一下结论:在“天真的”线性合约下,引入药品加成管制不会提高药品的最终零售价格。如果加成管制是“松”的,则最终价格等于无管制情形的最优垄断价格;如果加成管制是“紧”的,则最终零售价格必然低于无管制情形的最优垄断价格。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论断,如果上游药厂只能提供“天真的”线性合约,那么,加成管制是好的。
 
接下来,我们考虑更加实际的、不那么天真的情形。上游药厂可以提供药品采购回扣,即每个药厂可以向医院提供一个“两部定价”T=-A+cq,其中A是向医院提供的回扣,而c则是向医院提供的中间采购价。
 
和前面一样,考虑回扣的可能性时,我们也从无管制情形开始分析。此时,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如果没有药品管制,即便允许回扣,回扣实际上也不会发生。
 
这个结论很容易证明。给定上游药厂必须获得非负利润,药厂要向医院提供回扣,必然意味着其所提供的药品中间价高于成本,即c>b。
 
由于上游药厂是竞争性的,每个药厂要让医院接受它所提供的合约,就必须最大化医院的利益,即要将所有的药品利润都以回扣返还给医院。
 
注意到回扣本身并不影响医院的定价行为,故给定c,医院必然选择垄断价格p=(1+c)/2,相应地,药品销售量为q=(1-c)/2,医院的药品利润为(1-c)2/4。给定药品销售量为q=(1-c)/2,,医院所能获得回扣收入为A=(1-c)(c-b)/2。综合两项,此时医院的总利润为(1-c)2/4+(1-c)(c-b)/2=(1-c)(1+c-2b)/4。很显然,这个总利润在c=b的时候达到最大,即A=0,而医院最终制定的药品零售价为p=(1+b)/2。
 
这个结论背后的道理是非常直观的。让药品中间价高于成本必然导致所谓的双重加价的效率损失,进而降低纵向结构的总利润;但给定竞争性药厂只能获得零利润,则效率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就是医院本身。
 
进一步考虑有加成管制的情形。有了前面的分析,这时候的分析就变得非常简单了。
 
首先,如果加成管制是松的,则与无管制情形是一样的,药品零售价为(1+b)/2。
 
其次,如果加成管制是“紧”的,不用具体分析,只要考虑这样一个合约就可以了:上游药厂制定的药品中间价为c=((1+b)/2)/(1+m),则根据加成管制约束,医院定价为p=(1+m)c=(1+b)/2,即保持纵向结构的最终药品零售价为p= (1+b)/2,进而使整个纵向结构的利润最大化了;同时,上游药厂再将所有的药品销售利润,以回扣方式返还给医院。
 
很显然,这样一个合约既可以让整个纵向结构的利润最大化,也可以让医院获得整个纵向结构的所有利润。因为上游药厂是竞争性,只有它们提供这个合约时,才有可能被医院所接受。
 
简言之,一旦考虑回扣的可能性,引入药品加成管制,与完全没有管制的情形相比,医院利润以及药品的最终零售价,都没有任何变化。
 
换句话说,一旦引入回扣的可能性,药品加成管制的作用,只是改变了医院利润的来源形式,却不改变医院利润的总量。m越小,医院利润越多地来自于回扣;特别地,如果m=0,即药品价格采取了“零加成管制”,则医院利润全部来自回扣。
 
很多人本以为零加成管制限制了医院的药品加价,进而会降低药价,但一旦考虑到回扣的可能性这,这种期待也只是很天真的“一厢情愿”。
 
实际上,加成管制还有可能导致更坏的结果。这主要取决于如何处理回扣,即回扣到底是归入医院大库的“明扣”还是归入医院药品采购者私人腰包的“暗扣”。
 
刚才说管制无效,但管制也没有导致比无管制情形更差的结果。很显然,这是因为回扣被处理成了明扣,而且医院的药品采购者完全代表了医院的利益。
 
但如果回扣至少有部分会变成暗扣,最终结果又会如何呢?
 
一个最简单的处理办法是,假设医院的药品采购者可以获得回扣收入的比例k,而他的效用函数是个人收入与医院收入的加权。
 
具体地,给定上游药厂的中间价为c,而且加成管制约束是紧的,则最终药品价格为p=(1+m)c,药品需求量为q=1-(1+m)c,医院的药品零售利润为(p-c)(1-q)=mc(1-(1+m)c),总回扣为A=(c-b)(1-(1+m)c),则可以将药品采购者的“效用函数”写为如下形式:
 
S=kA+g((1-k)A+π)
 
=(k+g(1-k))* (c-b)(1-(1+m)c)+g* mc(1-(1+m)c)
 
其中:如上所述,k为采购人员所占有的回扣比例,即kA会变成进入他私人腰包的暗扣,而(1-k)A则保留为明扣,故(1-k)A+π为医院大库利润。
 
g刻画了采购人员对个人收入与医院大库收入的相对重视程度:如果g=1,那么,即便有暗扣,但采购人员选择合约的方式与前面的明扣没有区别;如果g>1,则表明采购人员更看重医院大库收入;而如果g<1,则表明他更加看重自己的私人收益。
 
由于上游药厂是竞争性的,它们提供的中间价c必须最大化医院药品采购者的效用S,这也会才有可能被选择。简单的计算表明(按照一阶条件),最大化S的c满足如下条件:
 
p’=(1+m)c
 
=1/2+[k+g(1-k)](1+m)b/[2(k+g(1-k)+gm)]。
 
很显然,如上所述,如果g=1,则p’=(1+b)/2,回到最终药品零售价与明扣情形,或者管制情形一样;如果g>1,则p’<(1+b)/2;而如果g<1,则p’>(1+b)/2。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更加有趣的情形:如果医院药品采购者是非常自私自利的,即与医院的公家利益相比,特别看重自己的暗扣收益,那么,药品加成管制不但减少了医院的公家利润,而且也让药品的最终零售价提高了,这对患者也是更加不利的。
 
做个简单的总结:如果假设上游药厂只会提供“天真无邪”的线性销售合同,则引入药品加成管制的确有可能降低药价。但在更现实的情况下,上游药厂还可以提供药品回扣。如果回扣是全部归入医院收入明扣,那么,药品加成管制完全失效,既不会影响医院利润,也不会影响最终药品价格;如果药品回扣有部分会变成医院药品采购者的“暗扣”,而且采购者是非常看重自己私人收益而漠视医院公家利益的,则与无管制情况相比,引入药品加成管制不但降低了医院的收益,也损害了患者的福利(因为药价更高了),而唯一的“好处“是滋生了暗扣,导致了”庙穷方丈富”。 对此,政策制定者不可不察焉。
 
《五分钟经济学》,是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寇宗来教授推出的经济学系列作品,旨在用通俗的语言、丰富的案例,阐释经济学的思维逻辑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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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宗来

寇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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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互联网、公司金融等方面研究。 “经济学家不能光做严肃的学术研究,还要普及好的经济学。” 《五分钟经济学》系列作品,旨在用通俗的语言、丰富的案例,阐释经济学思维逻辑和分析方法。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来谈经济(ID:FIN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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