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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推送了文章《为什么一流知识永远不免费》。有些读者,特别是G老师和W同学(我的同学,老同志了)提了一些问题,希望能够继续将其中的某些问题阐释清楚。

依照维特根斯坦的箴言,对于这些自认为语言尚能阐释清楚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保持沉默。今天的长文,将知识的对错、高下以及定价,一并讨论,供大家参考和批评指正。

 

第一、   知识有对错?

凡事论对错,必须有判据。看知识的对错,最简单的起点是按照亚里斯多德的方法,将知识进行分类。这里提亚里斯多德,是因为他本身就是讨论知识对错与高下的最佳范例。

按照习惯,知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社会知识,一种是科学知识。

社会知识通常没有客观的对错标准。以“美”的概念为例。到底什么叫美,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看法。环肥燕瘦,情人眼里出西施,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但科学知识则有很大不同。科学是什么?影响最大的定义应该来自于卡尔·波普。在波普看来,科学是一个猜想和反驳的过程;人们对于某种自然现象,猜想一种理论解释,然后由此可以推出一系列可以经验检验的命题。

如此,他认为科学精神的本质是“证伪主义”,而不是“实证主义”。胡适先生所谓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基本上采取了波普的定义。但不清楚的是,他所谓的“求证”,主要是指“证伪”还是“证实”,这在方法论上有很大的差异。

前面在讨论AI和共产主义时,说明经验实证主义的本质困境是“休谟问题”,不管你看到多少只白天鹅,都不能总结出“天鹅都是白的”的命题。因为明天就有可能发现一只黑天鹅。至于如何完美地定义“白天鹅”,则会陷入到语言哲学中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不做纠缠。

波普的证伪理论则是说,只要发现一只黑天鹅,就可以“证伪”“天鹅都是白的”的命题。听起来,波普的说法更加符合道理。科学进展也大致是按照波普论证的范式进行的。

比如,亚里斯多德的命题“重的物体落得快”是一个命题,很符合日常观感。但这种命题遇到了伽利略在逻辑和经验两方面的挑战。

从逻辑上讲,就是两个石头和平均律的故事。设想有一个大石头,一个小石头。按照亚氏理论,大石头落得快,小石头落得慢。但做个思想实验,用一根没有重量的线把两个石头“绑”在一起,则根据平均律,两个石头绑在一起应该落得比大石头慢,比小石头快;但是,两个石头“绑”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比大石头还大的巨石头,而根据亚氏理论,这个巨石头应该比大石头落得还要快。这样就产生了自相矛盾。进一步,伽利略做了著名的比萨斜塔实验,最终从经验上“证伪”了亚氏理论。

顺便说一下,笔者以前曾经批评过武书连的大学排行榜,因为其指标设定犯了和两个石头一模一样的逻辑问题。按照武氏排行规则,两个学校合并起来,排名会更加靠前。

他曾经用南京大学和东南大学举例,说两个大学合并起来,排名就差不多和浙大类似了。对武氏排行规则唯一的辩护是两校合并之后存在超强的1+1>2的“协调效应”,但根据笔者对许多学校合并结果的观察,不出现1+1<2的内耗就已经是烧高香了。

亚氏数千年之后,这样低级错误的排行榜还能够在现代中国大行其道,让伽利略知道了,非从比萨斜塔跳下去不可。

 

波普信奉不确定性,写过一本小册子叫《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并用此来反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但从上面的讨论可以发现,他对于科学哲学的讨论,和他对不确定性的信仰有一点点小冲突,因为在他的证伪主义框架中,他假设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经验判据。如果他相信不确定性,那么,这样绝对正确的经验证据是不可能存在的。

理论会骗人,证据也会骗人。亚氏理论之所以统治人类上千年,就是因为石头比鸡毛落得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观察到无数的经验证据与亚氏理论的推测相一致。

由于经验证据也可能存在错误,所以,在判断知识对错方面,证伪主义并不能完胜实证主义;实际上,假设存在一个客观的、只有上帝知道的对错标准,证伪和实证分别犯的是第一类和第二类错误,前者是否定了正确结论,后者是认可了错误结论。

按照这样的思路,很容易理解物理学与经济学在对错标准上的差异。

物理学研究的是自然现象,证据更加客观,今天去测氢原子,和昨天去测氢原子,结论“几乎”没有差异,氢原子不会因为人们的测量而调整它们的行为。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行为,与氢原子相比,人有预期,会对之前的各种政策或者“测量”行为做出反应;简言之,人类社会无法做严格的“可控实验”。

诺尔贝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正是从这个角度论证了政策的无效性。任何政策,都是基于现有“参数”做出的,但一旦政策实施,人们会根据政策调整他们的行为,政策“参数”随之会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原有政策不再有效。

因为经济学的证据没有物理学“硬气”,经济学的科学性也就没有物理学“硬气”。这一点,是研究对象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和研究者的水平高下并不相关。

第二、知识有高下?

知识当然有高下之分。人类社会的重大进步,总是伴随着一系列重要的知识突破。不论是万有引力定律、相对论、量子力学,还是看不见的手、信息不对称、卢卡斯批判,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流知识。

知识有高下,最直接的明证是有的人获得了诺贝尔奖、菲尔茨奖,绝大多数人则没有这样的荣耀。获奖者之所以获奖,是因为他们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卓越的解答。

相比而言,另外一些分散化的市场知识,则不那么重要。比如《围城》里面,罗素问方鸿渐喜欢茶还是咖啡,方鸿渐的这种私人知识对于社会发展无关宏旨。

但需要附带说的是,哈耶克在批判计划经济时,却正是强调了市场能够加总和处理千千万万个方鸿渐式的私人知识,不过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接着的问题,如何理解知识的高下与对错之间的关系。可以明确的是,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一个人提了个好问题,却给出了错误解答,但这不代表他的知识没有价值。恰好相反,对社会来说,一个回答错误的好问题,比正确的废话更有价值。

大家都认可牛顿的名言,科学进步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累积创新”的结果。伽利略的伟大之处在于证伪了亚里斯多德的理论,但伽利略的伟大却并不否定亚里斯多德的伟大。

 

第三,知识定价中的阿罗难题

与任何其他产品一样,知识也有生产和交易。但与通常的产品不同,知识在产生和交易方式上有其特殊性。

知识定价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阿罗信息悖论。阿罗信息悖论的含义是,在知识产品的买卖过程中,买家需要知道信息内容方可做出价值判断;但一旦买家已经知道了信息内容,他也就没有积极性再花钱购买了。

知识定价的第二个难题也与阿罗有关。阿罗的分析起点是将知识假设为公共品,即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lry)和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

非竞争性的含义是,知识产品在消费上没有非此即被的“争夺性”。

举个例子说明最清楚。比如矿泉水,张三喝了,李四就没得喝了,这体现了私有产品在消费上的争夺性。反过来,在一个很空旷的教室里面,教师在讲台上上课,再多进来一个学术坐下来默默听讲,并不会妨碍其他学生的听讲机会。

非竞争性的另一种等价的解释是,边际上再增加一个消费者,社长需要支付的边际成本为零。在教师上课的例子里面,下面多坐一个学生,并不会增加教师的上课成本。

非排他性指的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无法阻止其他人免费地享用该产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软件厂商无法防止消费者或者其他竞争者使用盗版软件。

非竞争性对应的是知识产品的技术特性,而非排他性尽管与技术特性相关,但主要说的是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毕竟,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盗版行为。

由于知识的非竞争性,市场在知识定价上必然存在两难:一方面,从事后角度看,也就是在知识已经创造出来之后,知识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因而不应该实施垄断定价;但另一方面,为了鼓励知识创造,知识的创新者必须获得正的收益,而又要求知识产品定价必须高于边际成本。一句话,在市场情况下,知识生产效率和使用效率存在顾此失彼的两难问题。

 

由于上述两个难题,人们通常认为,市场在知识定价方面是失灵的,或者至少是部分失灵的。但实际上,从后面的分析可知,在很多情况下,市场本身可以找到很多办法来解决“市场失灵”。

 

第四、知识并非公共品

人们在考虑知识问题时,一个最常见的假设是公开知识等同于公共品。但下面的论证可以表明,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起点。

1、来自商业机密的责难

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就是私有知识,而不是人人皆可获得的公共品。只要看到经济社会中存在那么多的商业机密,就知道将知识假设为公共品是个多大的错误。

对于如何保障知识的可占有性(appropriability),美国曾经及进行过的两个著名的调查,一个《卡内基-梅隆调查》,一个是《耶鲁调查》,结果都发现,在很多行业中,企业的CEO都认为商业秘密是比专利还更加重要的保护方式。

 

2、来自“学习成本”的责难

另外一种论证方式也很简单。首先,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差距。其次,如果知识是公共品,则根据知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各个国家必然具有相同的知识水平,因而相同的技术水平。

但现实观察是,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甚大。这反过来就说明,要么经济发展水平主要不是由技术差距引起的,或者公开知识并非人们想象的公共品。

在我看来,否认经济发展水平主要由技术差距导致是很难的;比如日本、韩国等国家,要论资源禀赋,是很难解释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的。

如果公开知识不是公共品,则有三种可能性:公开知识并不是非竞争的;公开知识并不是非排他的;两者兼而有之。

 

不满足非排他性,主要是与知识产权制度等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如“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任何WTO成员国,都必须维护一个低于最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比如,以高通的手机专利为例,即便中国、韩国等国家的企业知道高通的专利技术,但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也必须向高通缴纳不菲的专利许可费用。但是,我们认为,非排他性并不足以解释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异。

 

不满足非竞争性,则与知识的“学习成本”相关。按照前面的定义,非竞争性意味着边际上再增加了一个消费者,社会成本为零。很显然,E=mC2已经公开在那里了,这时候边际上增加一个读者,已经过世的爱因斯坦显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但是,这个读者如果要弄懂质能方程,却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精力。

正是这种不菲的“学习成本”,说明公开知识并非人们想象的公共品。同时,也正是这种不菲的“学习成本”,意味着能够以常人更容易理解的方式阐释质能方程的知识,也具有社会价值。绝大多数的教师,虽然没有创造出“新”的知识,但却降低了知识传播和扩散过程中的“学习成本”,他们因此而得到补偿也是理所应当的。

 

3、来自数据库收费的责难

笔者曾经翻译过诺奖获得者让·梯若尔的一个论文集,我们取名为《创新、竞争与平台经济》。

最初是想把梯若尔相关的主要论文都收录进来,但最终有些非常重要的论文却只能忍痛割爱,原因是版权问题。爱思唯尔公司的版权非常非常贵,贵的超出想象。

 

这让我想到欧洲经济学会会刊的变化。以前,欧洲经济学会的会刊是《欧洲经济评论》(European Economic Review),就像是美国经济学会的会刊是《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一样。

但后来,欧洲的一些大牛学者觉得爱思唯尔的定价太高,不利于学术知识的传播,希望他们能够降价,但遭到拒绝。于是,大牛们就另外创办一个期刊《欧洲经济学会会刊》(JEEA,Journal of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

这个例子说明,即便是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流通过程中也不一定是免费的。

中国知网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国内的许多学校抱怨,知网定价太贵。

 

第五、知识价值实现的几种方式

对于知识的创造者而言,实现知识价值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的含义是,知识的创造者可以将知识产品转卖给他人,并因此获利。间接的含义是,知识的创造者并不直接出售知识,而是将知识转化成“产品”到市场中进行“销售”。这种“产品”,既可以是通常所谓的产品,比如一个质量更高或者成本更低的茶杯,但也可以是具有更好学术声誉的学者。但很显然,不论是直接机制,还是间接机制,知识价值最终都必须体现为能够给社会带来某种好处。

1、 商业秘密(secrecy)

商业秘密,就是知识的创造者将自己的发明保留为私人知识。这种私人知识,可能是通常所谓的偏方、诀窍(know-how)或者绝活。商业秘密直接进行交易,最大的障碍就是阿罗信息悖论。如果潜在买家不知道商业秘密,就不知道该付多少钱,而一旦知道了商业秘密,他们就完全失去了支付意愿。

由于阿罗信息悖论,商业秘密价值的实现,只能是通过“物化”产品来间接实现。凭借这些商业秘密,发明者在市场中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比如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生产某种产品(过程创新),或者能够以相同的成本生产更好的产品(产品创新)。

商业秘密的可占有性(appropriability),即创新者要从商业秘密获得收益,主要是通过保密来实现的,而且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也就是说,要避免技术泄露或他人模仿,创新者必须将创新知识保留为他人无法或难以共享的私人知识。

要实现这个目的,最原始或许也最有效的原则就是“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正因如此,商业秘密在传承方式上通常是 “世代单传”、“传男不传女”、“传长不传幼”。

进一步,考虑到师徒之间的潜在竞争,绝活传承中不但有“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说法,也有师傅教徒弟“留一手”的做法。师傅延迟或拒绝传授机密,不但会增加机密失传的风险,也会降低“青出于蓝”的可能。

据陈寿《三国志—华佗传》记载,“佗临死,出一卷书与狱吏,曰:‘此可以活人’,吏畏法不受,佗亦不强,索火烧之。”

意思是说,华佗临死之前,拿出一本书交给狱卒,说这本书里面的医术可以治病救人。狱卒害怕受到牵连,不敢接受;华佗也不勉强,要了火将那本书付之一炬。

华佗死后,他所精通的各种医术绝活,如麻沸散也随之失传。这常令后人唏嘘不已,但唏嘘之余,我们又不禁要问,华佗为何不早点将其授予他人呢?

实际上,华佗的确有不少天资聪慧的弟子,如广陵吴普、彭城樊阿都曾从学于华佗,但由《华佗传》或可推断,他们并未得华佗倾囊相授,只是精于某个方面,如针灸之术或养生之道,比起华佗之全能,则相差甚远。

长久以来,中国社会既有“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说法,也有师傅教徒弟“留上一手”的做法。即便如神医华佗,对此或也难免落俗。

商业秘密保护下,知识交易很难解决阿罗信息悖论的问题,这对技术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避免秘密泄露给外人,掌握秘密的人一般只会在自己的家族内部选择继承人,在商业拓展方面也不敢铺开规模,开太多的“分舵”,必然意味着要雇佣家族成员以外的“职业经理人”,而这样必然会导致秘密外漏。

 

2、 优先权(priority)

优先权主要牵涉到自然科学。许多以个人名字命名的数学和自然科学定理,都是对于学术优先权的认可,比如阿基米德定理、毕达哥拉斯定理、哥德尔定理、黎曼积分等等。

科学界基本的报酬原则是,原创者“赢者通吃”;所以,通常只有第一个发现者能够荣膺巨大的荣光。这导致了所谓的优先权竞赛(priority race)。

尽管社会只关注某个问题是否能够被解决,但每个参与优先权竞赛者更关心的是,自己能否成为第一个发现解决方案的人。

这种“竞赛”意味着,市场有可能导致“过度”的研发激励。同时,也会导致人们关于优先权的诸多争议。

科学史上有一些著名公案,比如牛顿和胡克关于万有引力定律之争,牛顿和莱布尼茨关于微积分之争;达尔文和华莱士关于进化论之争。

屠呦呦凭借青蒿素获得诺贝尔奖,大大涨了中国人的志气,但这是一个迟到的奖励,之前青蒿素已经挽救了数以百万计的生命。之所以之前没有获奖,原因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法确定青蒿素发现的优先权。一旦这个优先权问题得到解决(不论是否完美),青蒿素产生诺奖水到渠成。

实际上,在此之前,中国人还有一个理所当然应该获得诺奖的科学成果,结晶牛胰岛素;但最终并没有获得诺奖,原因正是在于无法解决优先权问题。诺奖最多只能同时授予三个人,这与当时中国奉行的“集体成果结晶”的优先权认可方式并不兼容。

赢得优先权竞赛的人,除了能获得巨大的物质报酬,更重要的是能够获得巨大的学术声望。学术声望增加,意味着身价增加。所以,这种情况下,知识定价主要是通过学者“身价”的提高而实现的。

但在此之前,参与竞赛的人也显然不能生活在空气中,必然需要各种资金支持。

在欧洲历史上,优先权竞赛与贵族之间的“炫耀”密切相关。通常是一些有钱的贵族养了许多“门客”,这些门客相互竞赛去求解一些高深的学术问题,哪个贵族的门客赢得竞赛,哪个贵族自然就脸上有光,正所谓“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

比如,著名的伯努利兄弟就曾经受到王公贵族洛必达的资助。大家所熟知的洛必达法则,实际上是约翰·伯努利的学术成果,但被洛必达出书了;约翰因为那人家手短,吃人家嘴软,碍于面子,在洛必达生前并没有将此揭穿。

等到洛必达死后,约翰才将真相说出来,但欧洲的贵族们人们那是一个公平的“物物交换”。结果是,我们现在求极限时用到的那个法则,叫作洛必达法则而不是伯努利法则。

顺便说一下,伯努利家族是一个超牛的学术世家,三代之内出了8位著名科学家,其中最出名的是丹尼尔、约翰和雅各布。

现行体制下情况也差不多,只不过学者们从事学术研究的资助者从贵族变成了大学或者研究机构。比如,著名的普林斯顿高等研究所,提供优厚的待遇,养着一帮“有闲阶级”,整天思考一些“自由而无用”的问题。

 

3、 专利

专利,patent,从语义学上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开信,二是垄断。中文对patent的翻译,只强调了垄断的部分,而忽视了公开信的部分,从这一点上说“专利”不是对patent的完美的跨语言翻译。

公开信和垄断,这两个属性对于理解专利的内涵至关重要;因为这两者是知识交易合约中一体两面的内容,代表了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专利,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定权利”,是政府向技术创新者授予的一定时间的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内,任何其他人如果没有征得专利权人许可,不得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

正因为这是一种“法定权利”,意味着其本质上是政府与创新者之间签订的一种“机密交换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专利权人的义务,也对应于政府的权利,是专利权必须把自己的私有知识公开披露,让市场中同行业具有平均技能的竞争者能够根据所披露知识复制出专利产品,这是专利申请中所谓的赋能要求。

反过来,专利权的权利,也对应于政府的义务,就是政府要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已经公开的专利技术具有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其他竞争者虽然可以根据披露知识复制出专利产品,但由于法律限制,却不能在市场中生产和销售。

 

考虑到创新者总是可以将自己的私有知识保留商业秘密,因为只有专利收益高于商业秘密收益时,他们才愿意将商业秘密公开披露,申请专利。这就出现了一种对社会最终可能有好处的“逆向选择”。

从创新者角度看,专利和商业秘密在在保护知识的独占性上各有利弊。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如可口可乐的秘方现在仍然有效),但却不排斥独立发现,也就是说,如果别人没有通过间谍行为而是独立发现了可口可乐的配方,可口可乐公司并不能阻止对手也生产和销售这种可乐。

专利保护保护虽然是排他性的,但却具有时间限制。这样,一个很简单的结果是,如果创新技术是很容易被竞争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的,他们就会申请专利保护。

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创新成果,社会似乎对创新者“过度”补偿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创新者事前可能会预料到这些创新成果太容易被模仿,进而不愿意进行这类创新投资了。这个道理就是本系列最开始讲过的颠倒原理。

很显然,专利保护并没有完美地解决阿罗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因为在事后,即创新知识已经创造出来之后,并没有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而是采取了垄断定价。

 

4、 奖励

还有一种极其古老,也非常普遍的知识定价方式是奖励。奖励本身又分为事前的悬赏和事后的追认两种。

许多创新成果是事前无法预知的,只有在创新者做出巨大贡献之后,人们才知道其重要性,进而对其进行奖励。诺贝尔奖一般都是这样,这种奖励,既是对学术地位的认可,也具有巨大的物质补偿。

事前悬赏则通常是社会碰到了具有某种明确需求的难题,进而对能够解决这个难题的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现在的很多攻关项目就具有这样的性质。不过,最生动的例子或许要数航海定位仪。

十八世纪,英国航海者遇到的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在茫茫大洋上准确定位。当时,水手们已经能够很容易测量船只所在的纬度,但对于如何精确测量经度却束手无策,这导致许多航船经常因为错误位置而触礁发生海难。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英国政府于1714年专门设立了“经度奖”,悬赏两万英镑(相当于今天的几百万英镑),奖给能找到准确测量经度方法的人。

结果,一个名叫约翰·哈里森的英国钟表匠,用他制作的精确航海钟解决了这个困扰欧洲航海界和科学界一百多年的难题。

 

第六、   什么是最佳的知识补偿方式?

商业秘密是市场机制自发的知识定价方式。其有效性来自于私密性,其挑战来自于阿罗的信息悖论。不过,面对阿罗信息悖论,市场并非“束手就擒”,而是衍生了许多解决办法。

最直接的一种方式是部分披露(partial disclosure)。知识产品的提供者向潜在买家披露部分内容,这样,潜在买家可以根据这些部分披露的内容来推断那些没有被披露的内容的价值。现在,线上付费课程基本上就是采取这种模式。

奖励似乎是最好地解决了知识产品在创造和应用上的两难问题。首先,政府估计创新所能够产生的社会价值,并基于此制定奖励额度;然后,解决难题的人拿到奖金,其解决方案也公开披露,人人皆可免费使用。

但实际上,奖励看上去很美,是建立在一个非常不牢固的许多假设之上的。

首先,政府能够对于创新的社会价值具有准确的估计,但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现代经济学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加总私人偏好形成社会偏好。

第二,“政府”没有道德风险,即不会耍赖。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经度奖”例子中,哈里森花费几十年努力,终于解决了航海过程中精确定位经度问题,但由科学家组成的经度委员却以缺乏理论创新而会对他屡加刁难,以至于哈里森直到1773年,即80岁高龄,也即去世3年前,才获得全部奖金。

“政府”的道德风险的另一种可能性是,设立奖项的委员会可能会对某些并不那么重要的问题设立大奖,进而实现以公谋私的目的。

第三,对于特定的题目进行奖励,并不一定是社会的共识。设想,现在国家设立一个奖项,对于能够提高比特币挖矿效率的人进行奖励(剩余的比特币数量是确定的),有些人可能就会反对,认为这并不符合社会的需求。

专利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最重要的鼓励创新的制度。专利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人为地创造了垄断以及与垄断所对应的定价扭曲,但这种垄断又被认为是鼓励创新的必要之恶。

与奖励制度相比,专利制度是一种信息要求很低的知识补偿机制。一项专利产品,其创新者能从中获得多少利益,以及从哪些人获得利益,都是有市场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专利产品符合市场需求时,创新者才能获得补偿,而为此买单的人正是哪些需求得到满足的人。非常公平的买卖。

私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基础,因而在商业秘密模式下,必然存在技术可占有性与市场拓展之间的固有矛盾;为了保障知识独占性,商业秘密的占有者就不愿意通过雇佣“外人”来拓展市场,进而导致产业发展中“以小为美”的“内卷”特性。

与之相比,专利制度下创新知识的可占有性是通过法律保障的,而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市场价值与市场范围成正比,故专利制度非常有利于促进技术和市场的结合,进而导致产业发展“以大为先”的“张扬”特性。

此外,与商业秘密相比,专利制度鼓励私有知识公开披露为公共知识,不但使创新知识更加容易积累,不会随着创新者突然死亡而随之消失,更是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效率。

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我们认为知识产品的定价方式从商业秘密到专利制度的转换,是导致东西方文明发展近代以来大分流的重要原因,也即解释了李约瑟之谜的问题。

事后的奖励,往往伴随着“一流知识”的免费。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就是免费的,实际上,只不过是将知识的定价问题转化为了知识创造者的定价问题。

之所以公开,因为只有经过严格同行评议和认可的一流知识,才是真正的一流知识。所以,这里的免费,是“一流知识”定完的手段,但顺便也消除了一流知识在传播中的垄断定价扭曲。

知识的生产和使用,不但牵涉事前激励和事后垄断的两难,还有一个风险分担的问题。

从预期角度看,事后奖励的确可以起到鼓励创造的作用,但没有很好地分散知识创造者的风险。之前已经提过,许多一流学者,为了解决某个难题,穷其一生,却最终没有得到结果。

如果只有事后奖励,这会极大地打击人们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这时候,对知识创造者的固定薪酬,就起到了保险的作用。越是优秀的学者,越是应该得到更高的固定薪酬。

作为一个简单的总结,对于面向市场化的知识创造,市场需求越明确,越是应该采取奖励定价;越不明确,越是应该采取专利定价

对于距离市场化比较远的知识创造,知识难以通过市场的货币选票来定价,因而只能通过同行评议来定价,而要做到这一点,创新知识就必须公开、“免费”,这样才能得到客观公允的评价。既然知识本身公开,对于知识的定价就最终转化对于知识创新者的定价。

这时候,市场已经给出来的答案是一个两部定价:基本的固定薪酬,起到了保险或者分散风险的作用;与知识创造相关的事后奖励,起到了激励或者鼓励创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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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宗来

寇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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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互联网、公司金融等方面研究。 “经济学家不能光做严肃的学术研究,还要普及好的经济学。” 《五分钟经济学》系列作品,旨在用通俗的语言、丰富的案例,阐释经济学思维逻辑和分析方法。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来谈经济(ID:FIN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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